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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 A002】实体瘤免疫二线治疗

   2019-07-14 状态
临床试验项目 【实体瘤 A002】实体瘤免疫二线治疗
对应疾病 经一线化疗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以及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或基因错配修复缺陷晚期实体瘤
针对患者类型 经一线化疗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以及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或基因错配修复缺陷晚期实体瘤
试验药物介绍 HX008 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
治疗线数 二线
机构城市 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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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发布人选择不公示)
展会说明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 HX008 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多中心、开 放、II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经一线化疗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以及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或基因错配修复缺陷晚期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HX008 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女不限,年龄 18~70 岁(含边界值)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 或 1 的患者
4.预期生存至少 3 个月
5.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至少 1 个颅外病灶)
6.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或经过 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须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 像(MRI)检查无疾病进展,稳定至少 3 个月,并至少 4 周内无需类 固醇药物治疗
7.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8.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 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队列 1 的其他特殊入组标准: 1) 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胃腺癌(包括胃食管交 界癌); 2) 既往接受过一个含铂方案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方案一线化疗失败或不 能耐受的患者;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认为是一线化疗失败; 3) 距离末次细胞毒性药物、放疗或手术≥4 周
10.队列 2 的其他特殊入组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并经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 验室确认为 MSI-H 或 dMMR; 2) 患者必须曾经接受或不耐受一线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包括化疗或靶 向药物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 疗,若上次治疗开始<6 个月发生疾病进展,该治疗方案认为是针对晚 期实体瘤的一种治疗方案;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在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 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2.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CTCAE v5.0 等级评分≤1 级,除残留 的脱发效应之外
3. 曾接受抗 PD-1、PD-L1、CTLA-4 单抗等治疗的患者
4.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 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 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 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 入组: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患者;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 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5.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 28 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6.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 于>10 mg 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 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 的过敏性疾病
7. 伴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不完全性肠梗阻、消化道活动性出血、穿孔 的患者
8. 现患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放射性肺炎
9.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 肺结核等
10.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 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1.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 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 滴度不得高于 500 IU/mL 或拷贝数< 1000copies/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 检测阴性)可以入 组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 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3.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 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 分级大于 3 级)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以使用试验药物为准)
15. 酒精依赖者或近 1 年内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或存在外周神经系统障碍者
17. 有症状的脑转移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北京 北京
2 山东  济南
3 江苏  苏州
4 湖南 长沙
5 河南 郑州
6 安徽 合肥
7 河南 新乡
8 辽宁 沈阳
9 陕西 西安
10 湖北 武汉
11 安徽 蚌埠
12 江苏 南京
13 天津 天津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www.chinadrugtrials.org.cn
联系方式
联系人:GUWU
地址:山西太原迎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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