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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L014】免疫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2019-11-07 状态
临床试验项目 【实体瘤L014】免疫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对应疾病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针对患者类型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药物介绍 HX008 注射剂:重组人源化抗PD-1 单克隆抗体
治疗线数 二线,三线
机构城市 全国范围
推荐治疗地址 就近推荐医院
主办单位 湖南长沙某医院(发布人选择不公示)
展会说明
 免疫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HX008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耐受性及安全性的Ib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HX008 注射剂:重组人源化抗PD-1 单克隆抗体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后进展,或无法接受/没有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患者;
5. 预期生存期至少3个月;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至少1个颅外病灶);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3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周。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8周内未服用放射药剂; 既往化疗及既往靶向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或间隔≥药物5个半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6周;
8.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 血小板≥90×109/L; 血红蛋白≥90g/L;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 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病人除外);
9.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2.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v4.03等级评分≤ 1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3. 曾接受抗PD-1、或PD-L1、或CTLA-4治疗的患者;
4.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桥本炎患者;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5.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6.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7.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8. 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9.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0.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过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者,经CT/MRI检查无疾病进展,且距末次放疗时间间隔4周以上者可入组);
11.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
12.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500 IU/mL或拷贝数<1000copies/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1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4.03分级大于3级);
15.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6. 1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州) 城市
1 湖南 长沙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www.chinadrugtrials.org.cn 
联系方式
联系人:GUWU
地址:山西太原迎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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